太原市武乡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太原市武乡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山西省武乡县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太原市投资兴办,经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武乡、太原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地方性、群众性、非营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富民强市目标, 构筑交流协作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优势资源,携手共谋发展。围绕政治引领、文化带头、制度治会“商会搭台、会员唱戏”的宗旨,坚持“传承太行精神、弘扬晋商文化、提升会员企业文化”的理念,确立“服务壮大会员企业,促进区域经贸协作、回报家乡经济发展”的目标,立足太原,联接省内,面向国内及海外,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项目谋划、渠道开拓、对外联络等有效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联系,合理配置政策、资金、人才等优势资源,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加强会员企业交流,促进企业合作,组织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发展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严格规范会员行为、共同打造太原市武乡商会品牌,不断发展壮大商会队伍,形成积极推进武乡太原两地经贸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太原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华宇绿洲30号楼一单元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面向企业,为在太原的武乡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商会的平台作用,大力开拓山西市场,努力发挥太原和武乡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协调在并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区域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实现跨行业、跨区域拓展,为武乡籍企业家的发展壮大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为在并武乡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经济、技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把握政策导向、搜集市场信息、分析研判项目,开展业务培训,力求达到精准性、可行性、持续性; 积极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通过商会公众号、宣传册等相关资讯平台宣传两地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三) 组织联络会员单位、举办必要的专题业务活动,加强交流,增进友谊,促进合作;积极参与区域和县域商会联盟活动,加强横向联系,促进跨行业跨区域合作;倡导会员企业坚持“武乡老区人民的本色,大力弘扬传承太行精神,”开拓创新,不断增强本会的凝聚力、社会影响力,全力创建特色商会;
(四)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主动掌握各类政策导向、优惠条款等,及时为会员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发展动态;同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顺应企业的合理需求。为会员协调关系,畅通渠道,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五)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引导、鼓励、并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家乡,回报社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为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招商、交流、项目投资等专题活动;接受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要按照规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监事为三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商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通报,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监事长,因工作变动、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请求辞去职务。对不履行辞职规定的上述人员,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予以免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团体财务,监督会费和经费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述违反法律从法规、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必要时,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或增补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会监事长;
(七)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提请业务主管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八)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制定行规行约、诚信守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元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